2017/11/22
《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旅游团质量注意事项》业经台旅会修正发布,并自2017年12月1日生效
《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旅游团质量注意事项》业经台旅会修正发布,并自2017年12月1日生效。
修正重点如次:
一、 旅行业应将行程数据完整提供旅客参考,并应于行程表注记景点停留时间,给予旅客充足游憩时间。
二、 台湾本岛各县市依地理位置分为四区(北区包括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宜兰县、桃园市、新竹县、新竹市,中区包括台中市、苗栗县、彰化县、云林县、南投县,南区包括嘉义县、嘉义市、台南市、高雄市、屏东县,东区包括花莲县、台东县),行程安排涵盖四区之环岛行程应为8天7夜以上。
三、 每日出发时间至行程结束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四、 安排自由活动之时间合计不得超过全程总日数三分之一(小数点以下四舍五入)。
五、 全程总夜数五分之一以上应安排住宿于经交通部观光局评鉴之星级旅馆,但旅游内容为环岛行程者,全程总夜数四分之一以上应安排住宿前揭旅馆(均以小数点以下四舍五入)。
六、 旅行业及导游人员不得任意要求车辆驾驶人缩短行车时间,或要求其违规超车、超速等行为。
七、 7天6夜以上行程须安排轮调游览车驾驶人及视需求更换车辆。
八、 A(珠宝玉石)、B(精品百货)类购物商店,合计不得安排超过3站。
(台旅会北京办事处发布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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