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7

公布「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个人旅游观光活动线上申请须知」修正一案


一、公布「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个人旅游观光活动线上申请须知」修正一案,并自2016年4月1日起生效。
二、依据台旅会2016年3月15日观业字第1050904752号函办理。
三、旨揭申请须知第四条应备文件,第八项「已投保旅游相关保险之保单或证明文件」修正如下:
(一)保险内容应包含旅游伤害、突发疾病医疗及善后费用,其因意外事故死亡最低保险金额须为新台币二百万元(或人民币五十万元),因意外事故所致体伤及突发疾病所致之医疗费用最低保险金额须为新台币五十万元(或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其投保期间应包含核准来台停留期间。
(二)保单内容应载明申请人个人姓名、投保项目及保险额度。
(三)保单内容若未逐一载明申请人姓名者,应加附盖有保险公司章戳或旅行社章戳之申请人名册。
四、旨揭申请须知及相关作业事宜,请大陆各组团旅行社洽台湾地接旅行社办理。(台旅会北京办事处发布讯息)

照片

最新更新日期:201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