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02

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公司奖励员工或经销商 来台旅游团体专案处理原则(摘录版)


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公司奖励员工或经销商
来台旅游团体专案处理原则(摘录版)
2016年1月
一、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鼓励大陆地区公司奖励员工或经销商来台观光旅游,订定本处理原则。
二、旅行业依本处理原则申请办理接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规定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大陆地区公司规模须达雇用员工数(含经销商)1,000人以上,且每次申请人数须达250人以上(不含领队人员)。
(二) 团体成员须为前揭大陆地区公司之员工或经销商,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可随同申请。
(三) 全程接待安排须符合「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旅游团优质行程作业要点」。
(四) 全程总夜数二分之一以上应住宿于经本会评鉴之星级旅馆(小数点以下无条件进位取整数)。
三、申请及审查程序:台湾旅行业应于团体入境前2个月,检附下列相关档向本会提出项目申请,经本会核准申请后,函请境管部门审核发证,并副知旅行业于「大陆港澳地区短期入台在线申请暨发证管理系统」输入申请接待信息,境管部门自在线系统受理申请之翌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证作业。
(一) 申请函。
(二) 团员名册(含领队人员)。
(三) 行程表(含入出境机场、景点、住宿、购物点等)。
(四) 公司注册登记及许可营业、员工在职或经销商等相关证明文件。必要时本会得于旅行业送件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要求上开文件须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及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
(五) 两岸旅行业之组团接待合作契约文件,其内容应参照本局「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签订组团契约参考事项」。
(六) 公司与旅行业之合作契约及相关文件。
四、经本专案核准之旅游团从事观光活动业务,须依本办法第22条规定执行通报程序。旅行业对于本专案核准之团体旅客、行程、购物、交通等安排,非有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变更;如有内容不符、降低质量或虚伪不实之情事,本会得依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罚,并于一年内不再发给任何专案数额。
(台旅会北京办事处发布讯息)

 

最新更新日期:201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