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09

大陆团体旅客赴台保险新规2015年10月1日生效


台旅会2015年7月21日公布《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旅游团品质注意事项》修正条文,并自2015年10月1日生效。规定如下:
旅行业办理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团体业务,应确保所接待之大陆旅客已投保包含旅游伤害、突发疾病医疗及善后处理费用之保险,其每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最低保险金额须为新台币200万元(相当人民币40万元),因意外事故所致体伤及突发疾病所致之医疗费用最低保险金额须为新台币50万元(相当人民币10万元),其投保期间应包含核准来台停留期间。

有關品质注意事项第四点保险规范Q&A,请至本处官网>行政资讯>法规信息 http://www.tsta-bj.org/Article.aspx?sNo=01000012&uid=02000864 下载。(台旅会北京办事处发布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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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日期:201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