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直航客船旅游团专案处理原则
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直航客船旅游团专案处理原则
105年11月18日修正
106年 1月 1日实施
一、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台旅会)为配合两岸直航客船业发展政策,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订定本处理原则。
二、旅行业申请办理接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规定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所安排之旅游内容,应符合「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旅游团优质行程作业要点」,且往返台湾本岛之交通均须搭乘经台湾航港主管机关许可经营之两岸直航客船。
三、本项目申请额度以艘次为单位,并以船舶入境日计算;当月未使用完毕之艘次,不可留用至次月或提前使用,每月申请额度十四艘次为限(台籍船舶八艘次、非台籍船舶六艘次),同籍别船舶平均使用艘次,不同籍别船舶艘次不可相互流用。
四、申请及审查程序:
(一)船期申请程序:旅行业至迟应于预定搭乘船期前一个月检附申请函、与两岸直航客船业合作契约书、各艘次船期表等文件向台旅会提出项目申请,经台旅会审查核可者,函复各该旅行业。
(二)团体申请及审核程序:旅行业于团体入境前一周,应检附下列相关文件向台旅会提出项目申请,经台旅会审查核可者,函请境管部门(以下简称移民署)审核发证,并副知旅行业应将申请应备文件(含台旅会核准函)上传至移民署「大陆、港、澳地区短期入台在线申请暨发证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移民署自在线系统受理申请之翌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证作业。
1.申请函。
2.团员名册(含领队人员)。
3.行程表(含入境及出境港口、景点、住宿、餐食、购物商店等)。
4.两岸旅行业之组接团合作契约之证明文件。
5.搭乘两岸直航客船之证明文件。
五、经本项目核准之团体须依一般观光团通报程序;旅行业对于本项目核准之团体旅客、行程、购物、交通等内容安排,非有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变更,如有内容不符、降低质量或虚伪不实之情事,依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罚,且旅行业再申请本项目台旅会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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