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25

赴台旅客携带烟酒、食品相关规定


年满20岁之成年旅客,可携带烟酒产品相关规定如下:

※ 以下数量均须包含免税商店购得之烟酒产品。 


(一)免税规定:

类别 数 量 附 注
酒类 1公升(不限瓶数)
  1. 未逾免税数量,得免证并免征进口税,毋需向海关申报可径行携入。
  2. 超逾免税数量,应由红线(应申报)台向海关申报通关,限量规定内之烟酒产品,经查验后可缴税放行。
烟类 (1) 卷烟200支,或
(2) 雪茄25支,或
(3) 烟丝1磅

(二)限量规定(有申报,超过免税数量规定):

类别 数 量 附 注
酒类 5公升(不限瓶数)。但未开放进口之大陆地区酒类限量1公升。
  1. 未超过本表限量规定,得免证并扣除免税数量,缴税放行。
  2. 如超过本表限量规定,该次携带入境之烟酒产品,应检附烟酒进口业许可执照,以厂商名义办理报关进口,或就超逾部分办理退运。
烟类 (1) 卷烟5条(1,000支),或
(2) 雪茄125支,或
(3) 烟丝5磅。

(三)裁罚规定(未申报,超过免税数量规定):

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烟酒超过免税数量,未依规定向海关申报者,超过免税数量之烟酒由海关没入,并由海关分别按每条卷烟、每磅烟丝、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处新台币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锾,不适用海关缉私条例之处罚规定,其裁罚基准如下表:

品项 新台币/单位 单位
卷烟 500元
烟丝 3,000元
雪茄 4,000元 25支
2,000元 公升
最新更新日期:2019-01-25